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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榆林高新区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8日   字号[ ]  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榆林高新区(榆横工业区参照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榆高新管发〔2018〕4号《榆林高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林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高新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园区科技计划主要资助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应用推广、科技交流合作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园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公正公开、规范高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界定

第五条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各方包括高新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等。

第六条高新区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管委会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其职责包括:

(一)编制园区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二)组织园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

(三)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

(四)组织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管理。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区内科技计划项目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合同任务;

(二)根据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向高新区科技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等;

(三)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做好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八条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接受高新区科技局委托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机构或组织。其职责包括:

(一)遵守园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根据科技局的委托及自身法定职责,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项目受理、评审、中期评估、验收等工作;

(二)客观、及时地向科技局反映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接受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高新区科技局或科技服务机构聘请或委托,参与园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其职责包括:

(一)依据园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并对评审或咨询意见负责;

(二)依法尊重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条园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制和行政审定制相结合的方式。立项程序包括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受理入库、出库评审、行政审定、公示、行文下达。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指南编制。科技局根据高新区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管委会重点工作,会同财政局组织制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在高新区管委会官方网公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需明确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申报时间与方式、评审组织方式、资金支持方式等。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应为在高新区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者市委市政府批准予以立项支持的其他单位;

2、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3、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科技研发优势;

4、具有园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科研人才队伍、场地、资金和技术装备等;

5、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要求,符合高新区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2、申报的项目当年未获得高新区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3、申报的项目未获得过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

第十三条受理入库。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要件审查,审核受理后纳入高新区科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库。

第十四条出库评审。科技局对科技计划入库项目进行合规性和科技创新性审核,择优选取项目滚动出库纳入评审。入库项目3年内有效。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立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行政审定。科技局对出库评审后的科技计划项目组织会议审议,提出拟列入下年度预算项目。次年,科技局根据高新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预算批复情况,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会同财政局审定,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六条公示。经行政审定后的拟立项科技计划项目应在高新区管委会官方网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行文下达。对审批通过的科技计划项目,高新区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立项后,高新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榆林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拨款材料,科技局根据资助计划审核后提出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拨款手续,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局应通过培训、资料查阅、约谈和现场考察等形式监督管理园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为承担单位提供指导服务。

第十九条对于需要滚动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在下一年度支持前,科技局应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

第二十条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进度实施的项目,科技局应下达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如不能及时整改,将终止合同任务,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资金,将承担单位和相关个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第二十一条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每年年底前需向科技局如实上报实施情况,经催报后,拒不上报的,将承担单位和相关个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第二十二条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并经过努力无法按合同要求实施项目,应及时申请变更或终止合同任务,报科技局审查批复。对于终止合同任务的项目,视情况收回尚未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园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重大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园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榆林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采用现场验收或会议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科技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或者审计;

(三)科技局认为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验收;

(四)科技局对拟验收通过项目进行公示;

(五)科技局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文件。

 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如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0天向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榆林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所获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文件;

(四)产品测试、检测及用户使用证明文件;

(五)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科学价值的证明材料;

(七)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八)可以选择提供其他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任务中主要技术指标,或者完成合同任务中经济指标为80%以下的;

(二)项目研究过程或者提交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四)擅自修改合同规定的考核目标、技术路线等内容的;

(五)未经科技局批准,超过合同规定完成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的;

(六)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合同目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项目,科技局不再推荐其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财政局对已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全额收回,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需要复核的验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到期未通过验收以前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六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法人单位后续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承担项目评审组织工作的科技服务机构当年度不能作为项目申报单位,不能进行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有偿服务;

(二)科技局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参与立项和验收的评审工作;

(三)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立项和验收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应实现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的全覆盖。有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实施项目,挪用、套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公开通报,并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报项目的资格。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对项目实施各个环节、路径和实验数据等进行记录并整理形成科技报告,作为年度实施情况总结以及中期评估和验收材料。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发现或取得重大进展的,应及时提交科技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除高新区科技局有特别规定外,实施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局会同财政部门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