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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高新区(榆横工业区)管委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榆林高新区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0日   字号[ ]  浏览:
    为了促进招商引资,加快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项目投资主体在榆林高新区(榆横工业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依法在园区进行企业工商注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注册地10年内不迁离园区的企业。
  第一条 凡属于高端精细化工、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可按照“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土地出让年限”或者分批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政策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 以上涉及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新建的工业项目,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免收配套费;投资5亿元以上(含五亿)10亿元以下的项目办公生活区配套费减半征收。
  第三条 凡是进行生产线升级改造、信息智能化改造、或节能改造的企业,单项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最高补贴100万元。
  凡入园区的工业企业均可享受增量配电网的低电价优惠(低电价用电区正在审批中)。
  第四条 凡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中小微企业,可享受为期三年的租金减半优惠,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三年的租金全免。
  对标准化厂房有定制需求在3000平米以上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企业,采取与企业代建、合建、租金补贴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
  对在阿里巴巴、京东、苏宁易购等知名电商平台设立网上旗舰店的高新区企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交易额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对新引进在园区设立总部且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其当年税收园区留成总额20%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
  对年度纳税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奖励法定代表人20万元。
  第六条 对在高端精细化工、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担任CEO或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且所在企业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本人工作满三年(每年在园区实际工作时间必须半年以上),在高新区本人自购住房的一次性给于50万元的住房补贴;在企业中从事研发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发达国家的科学院院士,提供一套不少于120平米的住房,在高新区本人自购住房的一次性给于100万元的住房补贴。
  以上人员其未成年子女优先安排学校就读,其配偶工作安排由管委会协调相关单位予以落实。
  第七条 鼓励企业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总部在园区的企业,且上市募投总额60%以上用园区项目建设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企业1000万元的奖励,按企业完成股改、提出IPO申请和获批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10%、20%、70%的奖励。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入区企业,审核通过成功挂牌后给予50万元奖励;在其他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企业新创建各级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等各类平台,凡通过国家各部委等权威部门认定的,凭正式发布或通报文件给予企业200万元(国家级)、50万元(省级)、10万元(地市级)的一次性补助或奖励。
  第九条 凡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在园区投资的项目,投资落实到位、开工建设后,按引进项目投资额度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具体为: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10万元;投资1亿元至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投资10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第十条 榆林高新区(榆横工业区)管委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巨大的重点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重点扶持。
  本政策由榆林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